(2015)谯民一初字第046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金民与亳州市谯城区万福小区社区卫生服务站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民,亳州市谯城区万福小区社区卫生服务站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4683号原告:刘金民,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亳州市谯城区万福小区社区卫生服务站住所地:谯城区药材交易中心。法定代表人:胡小露原告刘金民诉被告亳州市谯城区万福小区社区卫生服务站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刘金民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民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刘金民负担。审判员 吴加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