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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1民初28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承志、郭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承志,郭丽,尚军,孟祥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81民初2824号原告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成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扬,特别授权。被告刘承志,男,汉族,1986年06月19出生。被告郭丽,女,汉族,1989年08月02出生。被告尚军,女,汉族,1968年05月12出生。被告孟祥生,男,汉族,1966年11月10出生。原告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承志、郭丽、尚军、孟祥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扬、被告刘承志、孟祥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丽、尚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承志偿还借款25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逾期罚息;2、判令被告郭丽、尚军、孟祥生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对曲房权证曲城字第××号房产所有权享有优先受偿权;4、由以上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事实理由:2014年3月14日,原告与被告刘承志签订了编号(曲联农信)个借字(2014)年第A02号的《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借款合同》(下称“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规定:1、原告为被告提供借款人民币25万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3月14日至2017年3月11日;2、借款本息的偿还方式,罚息、复利的计算依据及标准;3、提前收回贷款的条件及违约责任;4、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等条款。同时原告与被告尚军签订了编号:曲联农信高抵字2014年第A02号的《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以单独自有的地址在曲阜市裕隆路129号孔子国际商品交易城19号楼的房产所有权(房产证号:曲房权证曲城字第××号)为借款合同项下原告债权提供了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合同规定了抵押担保的范围及原告行使抵押权的条件,随后,原、被告在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了抵押财产登记手续,办理了房产他项权利证书(编号为曲房他证曲城字第020038**号),原告对地址曲阜市裕隆路129号孔子国际商品交易城19号楼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足额地发放了25万贷款,并在借款借据中约定了该笔贷款于2016年12月14日到期,被告未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履行定期付息的义务,截止2016年8月21日,拖欠利息金额为0.55万元。第二被告郭丽为第一被告的配偶,贷款办理过程签订还款承诺书,承诺对以上债务有责任和义务偿还,并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被告尚军、第四被告孟祥生在贷款办理期间均承诺对以上贷款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恳请贵院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合同法》、《担保法》之规定,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刘承志、孟祥生认可原告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郭丽、尚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承志返还原告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自拖欠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原告对曲房权证曲城字第××号房产所有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郭丽、尚军、孟祥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享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刘承志追偿的权利。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被告刘承志、郭丽、尚军、孟祥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孔凡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盛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