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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2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品胜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与栾超、张恒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品胜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栾超,张恒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2399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品胜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146号1栋1单元7层708号。法定代表人王梓胜,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栾超,女,1991年10月1日生,蒙古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执行人张恒权,男,1992年9月2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品胜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栾超、张恒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5000元、违约金1500元、案件受理费12元、邮寄费176元、公告费260元。执行费50元。尚无执行回款。本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黄克秀审判员 尹新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