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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81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湖北省丹江太极峡风景名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富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省丹江太极峡风景名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王富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81民初1400号原告:湖北省丹江太极峡风景名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石鼓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68561686x4。法定代表人:孟凡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飞,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王富忠,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湖北省丹江太极峡风景名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江太极峡公司)诉被告王富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丹江太极峡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丹江太极峡公司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省丹江太极峡风景名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湖北省丹江太极峡风景名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光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燕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