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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3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艳华诉姜运龙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华,姜运龙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1624号原告:张艳华,女,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岭沟乡。被告:姜运龙,男,农民,住所地: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华诉被告姜运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免收。审 判 长  乔宝林审 判 员  宗 磊人民陪审员  吴显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