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2民初23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徐丽超与焦作创意生活贸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丽超,焦作创意生活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2383号原告徐丽超,女,汉族,1993年11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许雷,解放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作创意生活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云富,销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丽超诉被告焦作创意生活贸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丽超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艳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方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