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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22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许金虎申请执行王保平、杭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金虎,王保平,杭翠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22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金虎,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府谷县古城。被执行人:王保平,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杭翠花,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许金虎与被执行人王保平、杭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现查明,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338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保平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产一处。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解除该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保平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 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一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