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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4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胡晋豪与济源宏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晋豪,济源宏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民初4210号原告:胡晋豪,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文刚,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利,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源宏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文昌路572号。法定代表人:苏龙云。原告胡晋豪与被告济源宏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伟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退还购房款9643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1日,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了位于济源大上海国际购物城1栋1单元1层A135b号门面房一套。合同约定若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一致,多退少补。2014年1月7日,产权证下发之后,显示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就此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了位于济源大上海国际购物城1栋1单元1层A135b号门面房一套,每平方米8458.88元,建筑面积69.5平方米,总房款587892元。合同第五条载明:商品房交付后,若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多退少补,据实结算。2014年1月7日,产权证下发之后,显示建筑面积68.36平方米,比约定面积少1.14平方米,按每平方米8458.88元计算,原告多交房款9643.1元,被告未退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产权证书及原告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合同明确约定,若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一致,多退少补,据实结算。原告持有的产权证书显示建筑面积为68.36平方米,比合同中约定建筑面积少1.14平方米,按照合同约定的8458.88元/平方米计算,被告应当退还多收房款9643.1元,现原告主张被告退还9643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济源宏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胡晋豪964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小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