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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2执14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黄建业与广州健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绍江、黄荣合作协议纠纷2016执1499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业,广州健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绍江,黄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1499号申请执行人:黄建业,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广州市黄埔区。委托代理人:刘杨红,广东德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健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潘绍江。被执行人:潘绍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黄荣,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黄建业申请执行广州健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绍江、黄荣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黄法民二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以及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潘绍江名下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镇园林路富善花苑北三座2号703房的二分之一份额、黄荣名下位于肇庆市天宁北路23号天宁广场A、B、C栋长景轩A2-606房的份额。与本案相关联的案件(2016)粤0112执1499号正在审理,本案不宜继续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0112执14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建军审 判 员  刘学洁代理审判员  王新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骆雪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