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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2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乔健与张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健,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2487号申请执行人乔健,男,1970年6月3日生,汉族,哈尔滨汇晟通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张涛,男,1968年5月24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健与被执行人张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执行费2300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张涛名下抵押的房产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黄克秀审判员 尹新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