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2清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姚节兵与温州方向标鞋业有限公司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姚节兵,温州方向标鞋业有限公司,朱中军,朱军,曹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2清申2号申请人:姚节兵,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巨浩,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温州方向标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工业区迪索路5号四楼。法定代表人:朱中军,该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朱中军,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第三人:朱军,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第三人:曹雷,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申请人姚节兵以被申请人温州方向标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向标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为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对方向标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向方向标公司及其股东朱中军、朱军、曹雷送达有关申请材料,并告知其若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异议,应在七日内提出。方向标公司及其股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提出异议。本院查明:方向标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13日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住所地为温州市鹿城工业区迪索路5号四楼,股东为姚节兵(出资额6.395万元,占12.79%股权)、朱中军(出资额26.285万元,占52.57%股权)、朱军(出资额12.12万元,占24.24%股权)、曹雷(出资额5.2万元,占10.4%股权)。2016年6月27日,姚节兵向本院提起公司解散之诉,请求解散方向标公司。同年8月5日,各方在本院达成调解,同意解散方向标公司。方向标公司解散后,至今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本院认为:方向标公司解散后,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但方向标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方向标公司的住所地在温州市鹿城区,注册于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鹿城分局。现公司股东姚节兵申请本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五)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姚节兵对被申请人温州方向标鞋业有限公司的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胡 斌代理审判员 童剑波人民陪审员 朱汉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孔彬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