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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刑更3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罪犯韩南哲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南哲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3581号罪犯韩南哲,男,1983年12月15日生,朝鲜国籍,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山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2013)长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南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韩南哲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2月27日凌晨,韩南哲、金正革伙同一名朝鲜人(在逃)非法越境至中国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马鹿沟镇,三人携带刀具、铁棍,破门进入王孝顺家中,三人使用刀具、铁棍对王孝顺夫妇进行威胁,并将二人捆绑在一起,三人在被害人家中抢劫人民币750元,手机三部,价值人民币42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七监区参加缝纫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03.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83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韩南哲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南哲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4年5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代理审判员  沈 伟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