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3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襄垣县诚运商砼有限公司诉林州八建集团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垣县诚运商砼有限公司,林州市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3民初1021号原告:襄垣县诚运商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毅,职务经理。被告:林州市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合生,职务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襄垣县诚运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州市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垣县诚运商砼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垣县诚运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25元,减半收取3512.5元,由原告襄垣县诚运��砼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国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