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民终2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梅可久与被上诉人赵虎强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梅可久,赵虎强,杨传友,乔治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民终230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梅可久,男,汉族,1982年12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涛。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贻群。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虎强,男,汉族,1972年9月13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宏。一审第三人:杨传友,男,汉族,1983年2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委托代理人杨贵芳,男,汉族,1956年2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阳谷县。一审第���人:乔治文,男,汉族,1973年12月25日出生,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杨家湾村,系靖边县。上诉人梅可久与被上诉人赵虎强、一审第三人杨传友、一审第三人乔治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不服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民初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梅可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涛、熊贻群、被上诉人赵虎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宏、一审第三人杨传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贵芳、一审第三人乔治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08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梅可久。审 判 长 柳强代理审判员 张瑜代理审判员 郭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