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91民初4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合肥圆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无锡宏四方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圆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宏四方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4272号原告:合肥圆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筱璘。被告:无锡宏四方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法定代表人:王继宏。原告合肥圆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宏四方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合肥圆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宏四方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圆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圆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锡宏四方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84元,减半收取计3692元,由原告合肥圆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世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