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李新等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1,隋×,李×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5刑初103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1(曾用名刘×2),男,1985年8月18日出生,农民(曾家窝棚村)4组47号。因涉嫌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于2015年12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辩护人刘道民。辩护人马秋影。被告人隋×,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因涉嫌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于2015年12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被告人李×1(曾用名李×2),男,1979年3月24日出生。因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2015年12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12月18日被解除监视居住,并于当日因涉嫌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辩护人赵文付。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6]9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1、隋×、李×1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斌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1及其辩护人刘道民、马秋影,被告人隋×,被告人李×1及其辩护人赵文付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日,被告人刘×1伙同隋×、李×1在北京市大兴区×镇×小区非法架设电台一部并发射广播信号用于商品宣传,为此,对×机场专机军用盲道航道通信信号造成干扰,截止2015年12月7日,共致使该机场20架次飞机进近着陆导航信号受到严重干扰,对专机飞行安全造成威胁。2015年12月10日,被告人李×1被抓获归案,到案后揭发了同案犯刘×1的共同犯罪事实;2015年12月25日被告人刘×1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2015年12月27日,被告人隋×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1、隋×、李×1在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监测及检测报告,情况说明,搜查笔录,租赁合同,到案经过,三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刘×1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刘×1认罪、悔罪;2、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系初犯;3、被告人系独生子女,家庭负担重,是为了多挣钱孝顺父母而铤而走险;4、三被告人在犯罪行为中均起到主要作用,不宜以主犯的身份对被告人刘×1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刘×1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刘×1有期徒刑十个月或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李×1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李×1对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及法律后果缺乏认识,主观恶性不大;2、被告人李×1是被同案犯刘×1怂恿、劝说才参与的,且在本次犯罪中参与程度不高,起辅助作用,属从犯;3、被告人李×1系初犯,且认罪、悔罪;4、被告人李×1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1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刘×1、隋×、李×1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1、隋×、李×1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1、隋×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1当庭自愿认罪且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刘×1的共同犯罪事实,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刘×1的辩护人的第1、2、4点及建议对被告人刘×1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1的辩护人的第3、4点及建议对被告人李×1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采纳;经查,被告人李×1、刘×1、隋×共同参与了架设电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故对被告人李×1的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本院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对被告人刘×1、隋×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1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隋×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7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李×1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国娟人民陪审员 李生陆人民陪审员 刘亚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春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