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3财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陈照军与谢志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照军,谢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3财保207号申请人:陈照军,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馆陶县。被申请人:谢志海,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邱县梁二庄镇靳兴平村人。申请人陈照军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谢志海的银行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陈照军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谢志海的银行存款30000元。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唯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瑞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