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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137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刘欣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欣,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3740号原告:刘欣,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3号。主要负责人:吴勃,职务不详。原告刘欣与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刘欣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欣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欣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振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远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