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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3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2016) 1873原告李剑星与被告赵天杰买卖合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剑星,赵天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3民初1873号原告:李剑星,男,汉族。被告:赵天杰,男,汉族。原告李剑星与被告赵天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受理后,原告。李剑星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剑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剑星负担。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谷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