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12401、12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大疆百旺科技有限公司与丁建武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大疆百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民初12401、12402号原告:深圳市大疆百旺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柏路1051号百旺创意工厂1栋、2栋、7栋、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594785Q。法定代表人:聂新志,执行(常务)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硕,女,汉族,系公司员工。12401号案被告:祝晓意,男,汉族。12402号案被告:丁建武,男,汉族。原告深圳市大疆百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祝晓意、丁建武劳动合同纠纷两案,本院2016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硕,被告祝晓意、丁建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两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原、被告双方诉辩主张及庭审举证、质证情况,原、被告均确认,签订《员工离职结算单》的时间为2016年5月24日。本院查明的其余事实与仲裁裁决查明的事实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对(2016)粤0305民初12401号案判决如下:原告深圳市大疆百旺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祝晓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0000元。(2016)粤0305民初12402号案判决如下:原告深圳市大疆百旺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丁建武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2500元。本两案受理费各10元,减半收取各5元,由原告深圳市大疆百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廖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明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