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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1民初18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牛明远与赵国祥、陈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明远,赵国祥,陈志强,舞钢市福瑞吉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81民初1856号原告牛明远,男,1975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舞钢市。被告赵国祥,男,1974年1月15日生,汉族,住舞钢市。被告陈志强,男,1972年4月2日生,汉族,住舞钢市。被告舞钢市福瑞吉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枣林镇生刘村东头。法定代表人赵国祥。原告牛明远诉被告赵国祥、陈志强、舞钢市福瑞吉饲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明远、被告陈志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国祥、舞钢市福瑞吉饲料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说明理由。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牛明远诉称:2015年6月6日,被告赵国祥向原告借人民币15万元,约定利息按月息2%计算,按月付息,借款期限12个月(还款日为2016年6月6日),担保人为舞钢市福瑞吉饲料有限公司及陈志强。为此,被告赵国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赵国祥催要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0.9万元(暂计算至2016年7月6日),本息合计15.9万元;2、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志强辩称:借款属实,担保也属实,愿意承担保证责任。被告赵国祥、舞钢市福瑞吉饲料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期间内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左右,被告赵国祥向原告牛明远借款10万元,2014年11月份,被告赵国祥再次向原告借款8万元。截止到2015年6月6日,被告赵国祥偿还了借款本金3万元及相应利息,剩余借款本金15万元,被告赵国祥由被告陈志强、舞钢市福瑞吉饲料有限公司担保,于2015年6月6日重新向原告牛明远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付息日期为每月6日,借款期限12个月。该借款经原告牛明远多次催要,三被告至今均未偿还。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赵国祥、舞钢市福瑞吉饲料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自己的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根据庭审中原告牛明远和被告陈志强提供的证据及所作陈述,可以认定原、被告签订的《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确认有效。在原告向被告赵国祥履行了借款义务后,被告赵志强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被告陈志强、舞钢市福瑞吉饲料有限公司应按照约定对该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此,被告赵国祥所借本金15万元、利息0.9万元(自2015年6月6日至2016年7月6日,原告主张利息数额系对自身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赵国祥应当偿还,被告陈志强、舞钢市福瑞吉饲料有限公司对该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赵国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牛明远借款本金15万元及截止至2016年7月6日的利息0.9万元,共计15.9万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40元、保全费1315元,由被告赵国祥负担,被告陈志强、舞钢市福瑞吉饲料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书民审 判 员  黄 璜人民陪审员  周亚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梦婕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