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民初42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李玉龙与吕红忠、龚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龙,吕红忠,龚新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4259号原告:李玉龙。被告:吕红忠。被告:龚新国。原告李玉龙与被告吕红忠、龚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李玉龙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李玉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由原告李玉龙负担。审判员 肖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香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