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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民初42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李玉龙与吕红忠、龚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龙,吕红忠,龚新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4259号原告:李玉龙。被告:吕红忠。被告:龚新国。原告李玉龙与被告吕红忠、龚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李玉龙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李玉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由原告李玉龙负担。审判员 肖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香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