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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执8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亚林、郑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亚林,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83-3号申请执行人:刘亚林,男,汉族,1966年10月1日生,住南昌市新建县。被执行人:郑军,男,汉族,1973年12月11日生,住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亚林与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军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刘亚林借款人民币1220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亚林于2016年10月26日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洪民二初字第6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1220万元及其利息,至2016年10月26日,已执行标的为789600元,尚未执行标的为1141.04万元及其利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亚林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珂代理审判员  王财斌代理审判员  李国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华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