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2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清与黄桂珍、郑为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清,黄桂珍,郑为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2执619号申请执行人:黄清,男,1986年5月14日生,壮族,现住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黄桂珍,女,1971年8月13日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现羁押在广西凭祥市看守所。被执行人:郑为武,男,1966年8月14日生,南宁市青秀区人,现羁押在广西凭祥市看守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2016)桂0122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桂珍、郑为武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黄桂珍名下的坐落于南宁市武鸣区城东开发区嘉利商住城3栋1单元1层2号【产权证号:武房权证2004字第××号】;二、查封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韦耿明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润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