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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27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金xx申请执行武x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xx,武x1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27执770号申请人金xx,男,1961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被申请人武x1(又名武x2),男,1973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金xx与武x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x1下落不明,无固定收入来源,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旭峰审判员  赵保明审判员  殷月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明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