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27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金xx申请执行武x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xx,武x1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27执770号申请人金xx,男,1961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被申请人武x1(又名武x2),男,1973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金xx与武x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x1下落不明,无固定收入来源,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旭峰审判员 赵保明审判员 殷月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明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