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2执16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5-18
案件名称
浦玉平与江苏天之歌农产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玉平,江苏天之歌农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16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浦玉平,女,1971年8月4日生,住亭湖区。被执行人江苏天之歌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华东农产品交易中心43#104室。法定代表人陈晓萍,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浦玉平与被执行人江苏天之歌农产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亭民初字第16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8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7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不予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执16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徐 江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