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3执19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危凤仙、徐泉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危凤仙,徐泉寿,诺诺,周远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3执1932号申请执行人危凤仙,女,195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申请执行人徐泉寿,男,193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平市。申请执行人诺诺,女,2004年8月2日出生,学生,住香港。法定代理人曹柏富,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住香港。被执行人周远亮,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建瓯市。申请执行人危凤仙、徐泉寿、诺诺与被执行人周远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瓯民初字第24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危凤仙、徐泉寿、诺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26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国土、工商、车辆、林权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周远亮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此建议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委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铿审 判 员 吴克平代理审判员 周俊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国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