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923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徐碧莲与叶海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碧莲,叶海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3民初1288号原告:徐碧莲,女,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叶海贞,女,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原告徐碧莲与被告叶海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碧莲撤诉。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计5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少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臻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