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3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徐碧莲与叶海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碧莲,叶海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3民初1288号原告:徐碧莲,女,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叶海贞,女,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原告徐碧莲与被告叶海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碧莲撤诉。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计5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少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臻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