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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执13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04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与浙江兰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汤裕强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浙江兰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汤裕强,林素文,汤裕生,郑美英,兰溪市立强工艺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137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住所地兰溪市丹溪大道308号。法定代表人:金庆洪,行长。被执行人:浙江兰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柏社乡井头行政村。法定代表人:林素文。被执行人:汤裕强,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兰溪市。被执行人:林素文,女,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兰溪市。被执行人:汤裕生,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兰溪市。被执行人:郑美英,女,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兰溪市立强工艺品厂,住所地兰溪市马涧镇黄泥山下村。法定代表人:汤裕强。原告与被告浙江兰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汤裕强、林素文、汤裕生、郑美英、兰溪市立强工艺品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5)金兰商初字第27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25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至今尚欠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受理费及保全费12179元、执行费1302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经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137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陈建生审 判 员 伍俊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郑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