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马国华与杨学朋、平泉县八家砖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国华,杨学朋,平泉县八家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马国华被执行人杨学朋、平泉县八家砖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平执字第56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山峰代理审判员 杨宏伟代理审判员 郭瑞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启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