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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黄小玉与贾松涛、安建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玉,贾松涛,安建军,侯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1791号原告原告黄小玉,女,生于1972年10月5日,汉族,住郑州市。被告贾松涛,男,生于1981年,住禹州市。被告安建军,男,生于1967年4月9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侯金萍,女,生于1967年10月20日,汉族,住禹州市。案由: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中和诉被告贾松涛、安建军、侯金萍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所诉被告贾松涛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应诉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小玉的起诉。本案原告预交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伯强审 判 员  魏艳芳人民陪审员  黄培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