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1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黄小玉与贾松涛、安建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玉,贾松涛,安建军,侯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1791号原告原告黄小玉,女,生于1972年10月5日,汉族,住郑州市。被告贾松涛,男,生于1981年,住禹州市。被告安建军,男,生于1967年4月9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侯金萍,女,生于1967年10月20日,汉族,住禹州市。案由: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中和诉被告贾松涛、安建军、侯金萍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所诉被告贾松涛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应诉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小玉的起诉。本案原告预交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伯强审 判 员 魏艳芳人民陪审员 黄培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