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2执恢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王怀明申请执行杨友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怀明,杨友,李建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恢96号申请执行人:王怀明,男,汉族,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被执行人:杨友,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三台县建平镇村民,住该镇富民街。被执行人:李建蓉,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三台县建平镇村民,住该镇富民街。本院在执行王怀明与杨友、李建蓉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王怀明与李建蓉、杨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722执恢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