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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2执恢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王怀明申请执行杨友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怀明,杨友,李建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恢96号申请执行人:王怀明,男,汉族,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被执行人:杨友,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三台县建平镇村民,住该镇富民街。被执行人:李建蓉,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三台县建平镇村民,住该镇富民街。本院在执行王怀明与杨友、李建蓉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王怀明与李建蓉、杨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722执恢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