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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32民初字6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延安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安某某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32民初字696号原告延安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男。特别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安某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以被告刘某某已经清偿债务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延安某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安某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由原告延安某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志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