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民初26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诉葛艳琴、王占明、杨成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葛艳琴,王占明,杨成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269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新华中路616号。法定代表人:牛鸿泉,行长。被告:葛艳琴。被告:王占明。被告:杨成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与被告葛艳琴、王占明、杨成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215元,减半收取计60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海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