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刑初2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丁思赞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思赞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刑初2879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思赞,男,1977年2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无固定职业,家住晋江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6】27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思赞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思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8日23时44分许,被告人丁思赞醉酒后驾驶1辆车牌号为闽C×××××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晋江市陈埭镇涵口村双龙路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检测,被告人丁思赞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4.7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思赞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丁某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破案经过,工作说明,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材料,吹气测试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血样提取表及照片,血液中乙醇浓度检验报告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思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思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其主动预缴罚金,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思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止。罚金已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陈斌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javascript:SLC(17010,67)?)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