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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6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陶、李怀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陶,李怀昌,张友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6335号申请执行人张陶,男,汉族,1987年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李怀昌,男,汉族,1992年2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赫章县。被执行人张友义,男,汉族,1990年6月8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故意伤害罪一案,(2016)粤0605刑初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怀昌、张友义的银行存款、收入76268.7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屈定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函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