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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民初5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刘方云与李健宏,刘乾彬等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方云,刘乾彬,谢开勇,谢开华,李健宏,罗宏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5122号原告:刘方云,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泽琴,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乾彬,男,195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谢开勇,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谢开华,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李健宏,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罗宏海,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五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莉,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五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方云与被告刘乾彬、谢开勇、谢开华、李健宏、罗宏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方云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方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方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方云负担。审判员  钟永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申太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