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民终60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天铭嘉业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上诉北京鼎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淀第三分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铭嘉业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鼎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淀第三分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60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铭嘉业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北兴路(东段)2号院16号楼三层301。法定代表人:赵海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涛,男,天铭嘉业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鼎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淀第三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51号1幢7222。负责人:靳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荳,女,北京鼎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淀第三分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旭,男,北京鼎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淀第三分公司职员。上诉人天铭嘉业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鼎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淀第三分公司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34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铭嘉业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天铭嘉业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铭嘉业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二十三元,减半收取七百一十二元,由上诉人天铭嘉业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龙审 判 员  张兰珠代理审判员  赵小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薷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