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终1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王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11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楼第11层1101。法定代表人:安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伟建,北京市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秋妍,女,1977年11月26日出生。上诉人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卓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28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世纪卓越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本院认为,世纪卓越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 军代理审判员 郑慧媛代理审判员 孙承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萌书 记 员 夏海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