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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民初47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李伟与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王强,孙文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4796号原告:李伟,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济南槐荫大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强,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孙文倩,女,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与被告王强、孙文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伟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李伟负担。审 判 长  王 岩人民陪审员  兰俊兴人民陪审员  申淑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