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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乐湘陵、汤凯、汤雷与朱小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 案 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湘陵,汤凯,汤雷,朱小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乐湘陵,女,194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蒸湘区。申请执行人汤凯,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蒸湘区。申请执行人汤雷,女,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朱小祥,男,197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申请执行人乐湘陵、汤凯、汤雷与被执行人朱小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5)衡中法民四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小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乐湘陵、汤凯、汤雷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朱小祥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年福审判员  蒋志成审判员  陈锡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龙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