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乐湘陵、汤凯、汤雷与朱小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 案 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湘陵,汤凯,汤雷,朱小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乐湘陵,女,194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蒸湘区。申请执行人汤凯,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蒸湘区。申请执行人汤雷,女,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朱小祥,男,197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申请执行人乐湘陵、汤凯、汤雷与被执行人朱小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5)衡中法民四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小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乐湘陵、汤凯、汤雷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朱小祥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年福审判员 蒋志成审判员 陈锡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龙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