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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执恢4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宁夏力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银川众宇达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力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银川众宇达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恢4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夏力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法定代表人陈庆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银川众宇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法定代表人王金虎,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作出的(2010)金民商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71902.5元,未执行标的7190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川众宇达工贸有限公司的房屋、车辆登记信息以及银行存款做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房屋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银川众宇达工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金民商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君平代理审判员  沈天宇代理审判员  路 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哈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