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民终7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张生禄与冀福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生禄,冀福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民终7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生禄,男,1959年3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郝晓俊,平遥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冀福生,男,1960年12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田翠梅,女,住同上,系冀福生之妻。委托代理人郭晓东,山西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生禄、冀福生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生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冀福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许 俊审判员 寇永俊审判员 郝永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