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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执民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辛银祥与温宿县助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银祥,温宿县助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执民字第149-2号申请执行人辛银祥,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阿克苏市。被执行人温宿县助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温宿县。法定代表人朱景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辛银祥与被执��人温宿县助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辛银祥于2016年10月26日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温执民字第1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       国       栋审判员 王       存       勇审判员 邢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亚库普·阿卜杜喀迪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