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9民初19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9民初1998号原告李某1,女,1979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李某2,男,1981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本院受理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某1以我们已经和好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提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决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审判员 陈新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昱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