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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9民初19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9民初1998号原告李某1,女,1979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李某2,男,1981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本院受理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某1以我们已经和好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提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决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审判员  陈新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昱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