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执15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陈修山、徐金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修山,徐金凤,王尧,陆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15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修山,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徐金凤,女,1964年2月28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王尧,男,195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陆艳,女,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修山与被执行人徐金凤、王尧、陆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金融机构账户,现因执法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徐金凤、王尧、陆艳金融机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继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