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68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罪犯马占财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占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6881号罪犯马占财,男,汉族,1995年9月17日生,初中文化,甘肃省古浪县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包刑初字第008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占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马占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占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7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占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占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竹梅审判员 曹子健审判员 李崇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