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32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广州榭妆化妆品有限公司与李捷、古富华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2016民辖终325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捷,古富华,广州榭妆化妆品有限公司,陆冰,焦春美,吴玲云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2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捷,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经常居住地广州市白云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古富华,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蕉岭县,经常居住地广州市白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榭妆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347452081E。法定代表人:李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第三人:陆冰,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原审第三人:焦春美,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泰兴市。原审第三人:吴玲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三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李捷、古富华因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4民初111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上述案件。上诉人李捷、古富华上诉称:一、本案不属于公司纠纷,原审法院将所有与公司有关的诉讼均认定为公司诉讼错误,应当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定,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公司诉讼确定管辖法院”。但并非所有与公司有关的诉讼都属于公司诉讼,也并非所有与公司有关的诉讼都适用该规定,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返还证照之诉,其实际是返还之诉,属于传统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司诉讼,应当适用传统的民事诉讼管辖规定,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二、退一步来讲,即便是属于公司诉讼也应当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的注册地虽然登记在广州市越秀区,但被上诉人一直未在该地址经营,被上诉人的主要经营机构地址在广州市白云区齐福路,根据法律规定也应当由广州市白云区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因公司证照返还而提起诉讼,本案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被上诉人广州榭妆化妆品有限公司,且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71-375号广州世界贸易中心大厦南塔12楼S1204-05室,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潘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艳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