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81民初118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与王正君、陈丽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王正君,陈丽萍,陈宝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1834号之一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横山头村彩屏大道。负责人:林瑞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慧丽,该支行员工。被告:王正君,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陈丽萍,女,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陈宝法,男,195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与被告王正君、陈丽萍、陈宝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被告已还清欠款,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574元,减半收取2787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807元,由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邵云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郑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