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执字第14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处与长春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处,长春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字第1467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处被执行人长春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上列当事人因建设工程合同于被执行人未能按(1998)南经初字第359号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长春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9478.52元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晓玫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志光 搜索“”